號: 003187229/202212-00078 信息分類: 地方性法規
發布機構: 宿州市人大
成文日期: 2022-12-15 發布日期: 2023-01-04 11:52
文  號: 性: 有效
生效時間: 廢止時間: 暫無
名  稱: 【地方性法規】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政策咨詢機關: 市城管局 政策咨詢電話: 0557-3937816

【地方性法規】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來源:宿州市人大 瀏覽量: 發表時間:2023-01-04 11:52 編輯:信息公開

【地方性法規】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25日宿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化管理區域,是指市、縣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開發區,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單位食堂、餐飲經營者、農貿市場等產生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渣、廢棄食物及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巾、紙尿布、煙蒂、灰土等。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分類管理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四)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分類,提升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能力和資源化利用水平;

(五)其他依法應當做好的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商務、教育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縣(區)開發區管理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場所建立科普展館等,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中小學、職業學校、高等院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識別、收集容器標志標識等作為教育內容,培養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有關設施布局納入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轉運、處理、回收利用等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老舊小區等已有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場地、垃圾房等。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利于減量化、資源化和便于識別、分類投放的原則,結合住宅區、賓館、飯店、集貿市場、廣場、道路等不同區域、場所的各類生活垃圾投放量,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明確各區域、場所收集容器設置的種類。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定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預約上門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指定的收集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單位收集;

(三)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電器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單位收集。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調動居(村)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第十四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的確定和職責依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對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符合規定的標有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識的密閉化運輸工具。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沿途丟棄、拋灑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對運輸工具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及時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清潔。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因特殊情況確需及時收集、運輸的,應當及時收集、運輸。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實時公開污染排放數據。

(二)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者在住宅區、超市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開展預約回收、定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活動。

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學校等引導居(村)民、學生將閑置不用的家具、電器、學習用品、玩具等物品,通過捐贈、舊貨交易等形式再利用。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與有關部門監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定期公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暢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監督渠道,公布投訴舉報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使用的運輸工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或者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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