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 003187229/202306-00061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發布
發布機構: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05 發布日期: 2023-06-27 08:11
文  號: 宿政辦秘〔2023〕20號 性: 有效
生效時間: 廢止時間: 暫無
名  稱: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 宿州市政務服務局 政策咨詢電話: 0557-3935976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宿州市政府 瀏覽量: 發表時間:2023-06-27 08:11 編輯:信息公開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宿政辦秘〔202320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宿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65

 

宿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評定分離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提振市場信心促進經濟平穩健康運行若干政策舉措的通知》(皖政〔202313號)、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宿政辦發〔201913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定分離是將評標程序分為評標和定標兩個階段。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按照評審規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向招標人推薦一定數量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定標階段,定標委員會按照定標規則,在中標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三條 除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外,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的下列項目可以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1億元以上的工程設計加施工工程總承包項目;

(二)單項最高投標限價1億元以上的施工總承包及5000萬元以上的專業承包項目;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2000萬元以上的電梯、空調等與工程相關的貨物項目;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以上的規劃、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與工程相關的服務項目;

(五)達到一定建設規模的水利、公路、機場、鐵路、電力、通信等專業市場領域政府投資項目(具體建設規模由省相關主管部門確定);

其他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緊急突發等特殊情形,招標人(含建設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下同)報請市政府同意的項目。

第四條 符合評定分離條件的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向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具體的評標辦法、定標規則及標候選人的數量等事項。中標候選人的數量原則上不多于3名(含)。

第五條 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一般采用定性評審。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服務、品牌、安全、工期、信用、報價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對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指出各投標文件中的優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合同前應當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不標明排序的標候選人。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少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時,如招標文件已有約定的,評標委員會可以繼續推薦標候選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標候選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對標候選人提出異議及投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條 采用評定分離招標的項目,定標方法分為集體議事法票決定標法。

(一)集體議事法是指由定標委員會集體商議,定標委員各自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主任確定中標人的方法;

(二)票決定標法是指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方式確定中標人的方法??梢云睕Q晉級入圍,也可以票決淘汰入圍。采用票決定標法的,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循擇優與價格競爭的原則,依據招標文件約定的投票規則,獨立行使投票權。

除上述方法外,招標人也可以結合項目特點,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他定標方法,并經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采用評定分離招標的項目,定標委員會成員一般從定標成員庫中產生。定標成員庫分為A類庫和B類庫。其中:A類庫由市政府委托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和管理;B類庫由招標人負責組建,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九條 單項合同估算價10億元以上的評定分離項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項目),其定標委員會成員一般應當從A類庫中產生。其項目提出使用A類庫人員或指定人員定標的,應當報市政府同意。

A類庫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市政府相關負責人;

(二)項目在地縣、區、開發區主要負責人;

(三)相關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

(四)項目使用單位、管理單位負責人;

(五)項目需要的其他相關人員。

項目定標委員會人數應當為5人及以上單數,主任由招標人推薦產生,一般由市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主任,采用集體議事法選定中標人。

第十條 評定分離項目的定標委員會成員一般從B類庫中產生。B類庫人數原則上不少于該項目定標委員會人數的3倍,由下列人員組成:

招標人的領導班子成員、管理人員;

招標人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系統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項目定標委員會人數應當為5人及以上單數,且招標人的領導班子成員、管理人員占比不少于一半,相關行業專家占比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采用集體議事法選定中標人的,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擔任定標委員會主任。

第十一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乇馨ǖ幌抻谝韵虑樾危?/font>

(一)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中標候選人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定標公正性的人員。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以及有行賄受賄記錄的,不得擔任定標委員會成員。

第十二條 招標人自項目評審結束后即可向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抽取申請,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發布中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招標人自標候選人公示結束后10日內組織定標會議。如因招標文件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標會議時間可以適當延期。

定標會議必須在法定場所進行,并全程錄音錄像,定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確定1名中標人。

在定標過程中,一旦發現中標候選人與定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或聯系、通過他人說情或打招呼、行賄等現象,立即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定標委員會在定標前可以對標候選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考察、函調,并出具考察報告及函調相關資料作為定標的輔助參考。

招標人應當做好定標環節相關工作,包括對定標規則的解析、定標資料的收集整理、定標檔案的管理等。

第十四條 定標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介紹定標程序及須知,定標成員簽署承諾書;

(二)招標人介紹項目基本情況、招標情況;

評標小組組長或招標人介紹評審情況、專家評審意見及提醒注意事項等;

招標人結合對標候選人的考察、函調及相關資料,匯報各中標候選人的優勢、不足、風險等;

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對上述程序的合法合規性、匯報內容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說明;

定標委員會成員提問,相關人員解答;

非定標相關人員離場不含監督小組等工作人員;

采用集體議事法的,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定標委員會主任定標;采用其他定標法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

形成定標報告。

第十五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確定中標人后3日內公告中標結果,并發放中標通知書。

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中標公告后7日內退還,其他投標企業投標保證金按照規定及時退還。

第十六條 中標人出現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招標人可以從余下的標候選人中重新組織定標活動,也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或其上級管理單位組建監督小組對定標過程進行監督。監督小組由招標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和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派員參加。

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要對采用評定分離項目的評標及定標過程進行重點監管。

市政務服務局在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對相關事項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評定分離操作導則及示范文本,加強對評委員會、定標委員會組成,導則的執行,示范文本的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開展標后履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縣區政府視情適時參照執行,如需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應當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與上級文件精神相抵觸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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